9月7日,由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商品交易所、芝商所主办的2023中国(郑州)国际期货论坛期货法治建设分论坛在郑州国际会展中心举行。
论坛邀请到了来自行业监管部门、司法研究机构、自律监管组织、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相关行业协会、市场经营机构、知名高校、律师事务所等各方的领导和专家,共同探讨期货和衍生品法实施背景下期货纠纷法律适用规则的完善。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刘敏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良法转化为善治,需要以高效公正的法律适用作为保障。在当日下午举行的期货法治建设分论坛上,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刘敏就审判机关如何为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表达了三点看法:
一是加快修改和完善司法解释,为市场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随着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不断发展,期货市场实践已发生较大变化,衍生品市场作为新生市场也取得长足进步。2003年和2010年制定的两项期货纠纷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落后于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发展实践。尤其是随着期货和衍生品法颁布并实施后,相关司法解释也需要随之修订和完善。
二是深入了解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正确适用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是小众化、专业化市场,市场创新速度很快,对外开放程度较高,其法律规范与传统民商事法律规范存在着较大的不同,对期货和衍生品法及其配套规则的学习,应当是一个长期而深入的过程。此外,还要积极接触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加强对市场实践的认识和了解。要将学习和审判工作实践结合起来,真正做到融会贯通。
三是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切实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期货和衍生品法高度重视交易者权益保护。围绕交易者保护,突出设置“期货交易者”专章;对普通交易者采取特别保护;将具有我国特色的交易者保护成功经验在法律中予以确认。
面对日益增长、日益复杂的交易者权利救济需求,需要整合司法机关、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市场主体等社会各界力量,构建和完善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强化诉讼与非诉机制之间、各类纠纷解决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种机制、各类机构的优势,更好、更有效地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
郑州商品交易所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王晓明
郑州商品交易所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王晓明在致辞时表示,一年来,郑商所充分利用期货和衍生品法带来的制度红利,不断取得新突破和新发展。
一是围绕实体经济需要,持续丰富和完善产品工具供给。上市菜籽油期权和花生期权,推动纯碱、短纤、锰硅、硅铁、尿素及苹果期权,以及PX、烧碱期货和期权品种上市注册。推进绿色低碳、商品指数、天气、物流等新型衍品研发。
二是坚守服务实体经济的宗旨,积极发挥市场功能。扩容升级尿素期货“商储无忧”项目,为12家承储企业共60万吨储备尿素提供风险管理支持,满足河南、河北、山东等6个粮食主产区约2500万亩耕地春耕用肥需求;圆满完成2022年度“保险+期货”试点项目,投入资金1.2亿元,支持开展棉花、白糖等5个品种21个项目,覆盖种植面积190万亩、保障现货76万吨,超过16万农户从中获益。
三是推动结算机制创新,促进市场降本增效。在我国期货市场中率先上线SPBM组合保证金业务,并拓展至全体做市商,有效降低市场主体参与成本。增加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玻璃、纯碱交割厂库仓单担保品,降低产业客户交割成本。
四是稳步扩大对外开放,不断提升市场国际化水平。推动菜籽油、菜籽粕、花生期货期权作为境内特定品种引入境外交易者,实现我国油脂油料期货市场一体化对外开放。将进口菜籽粕纳入交割体系,便利市场主体通过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利用国际商品资源。扎实做好BPI指数、国际原糖等期货品种研发,稳步推进甲醇期货及期权国际化。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吴弘表示,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期货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的功能,表达了国家支持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态度。配置资源功能不仅是对期货工具热闹一时的理论创新和正本清源,更是期货行业需要长期坚持的实践方案和价值导向。
针对传统期货工具套期保值、投机获利、价格发现三大功能的表述,吴弘认为,这种说法局限于对期货交易及风险事件的狭隘认识。一些人印象中的期货市场不创造价值,期货交易只是双方有赚必有赔且总体上赔多赚少的零和博弈。不过,随着人们对市场经济认识的不断提升,其对期货工具的认识也在不断改变。
“期货工具的法定功能聚焦有力发挥期货交易引导社会资源有效配置作用,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产业链供应链有效运行,服务国家经济建设大局,服务经济金融安全稳定,是有效市场体系组成部分和分配资源的主场。”吴弘说。
中国期货业协会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陆文山
中国期货业协会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陆文山表示,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法律性质、基本定位总体相同,二者深度融合、功能互补、紧密相连,共同构成统一的大市场。期货和衍生品法从市场实际情况出发,统筹考虑两个市场,在系统规定期货交易、结算与交割等期货市场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将衍生品交易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司法解释修改也应当统筹考虑两个市场,系统规定各项裁判标准。
圆桌讨论
受邀嘉宾围绕期货市场法律适用规则完善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圆桌讨论,主要聚焦4个议题:一是场外衍生品的配套规则如何完善;二是中央对手方法律责任的重新审视和规则重构;三是建立大宗商品货权确认规则的重要意义;四是建立统一的大宗商品登记机制的重要意义。
期货和衍生品法的一大亮点,是将场外衍生品纳入了调整范围,但我国关于场外衍生品的配套规则并不完善。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资深专家李明良对场外衍生品市场作出了较为精准和客观的基本判断,对场外衍生品裁判规则的完善提出了非常有益的建议。
李明良表示,期货和衍生品法把衍生品纳入到我国的基本法律是一个巨大的“荣幸”,重要的是,期货市场在进行场外衍生品业务时,给予了一个法律上的基础,赋予了它法律地位。
针对场外衍生品的配套制度,李明良认为,从金融衍生品实物的角度来说,场外衍生品的本质其实就是一个合同市场,所有的法律关系更多的是一对一的协议交易。
为什么有场内场外的区分?李明良认为,因为场内是集中交易,场外是协议交易,协议交易在法律方面遵循按照民法典当中关于合同的一些基本规则,一定要把规则用法律语言向法律界进行解释,用法律的语言来理解,这样才能促进市场健康、合法、合规地发展。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强力表示,期货和衍生品法实施背景下,一是要充分从法律的角度来认识场外衍生品的地位、功能和作用。期货和衍生品法对场外衍生品作出相应的安排是很有法律特色的,也是我国金融立法方面的一个创新和特色。所以,要充分认识衍生品本身的功能,它和传统的其他金融工具、金融产品的不同。二是在场外衍生品的交易过程中,一定要加强监管的理念和原则。三是要尊重衍生品的特质、特性,衍生品和期货的最大不同点在于它的个性化,这种个性化有利于企业和机构按照个体定制合同,能够满足企业防控风险的需要,尤其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根本功能的体现。四是要从功能和监管出发,在整个金融机构体系、金融工具体系、金融管理体系中,期货和衍生品是风险管理中的风险管理。如果说整个金融体系就是风险管理,金融衍生品恰好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在这个环节需要从功能和监管出发,或者从行为出发管理风险。五是要把统筹监管和专业监管结合起来。六是要借鉴国际经验。
眼下,中央对手方制度已经成为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核心结算制度,期货和衍生品法在立法过程中对该制度也进行了多次讨论和研究。
业内人士认为,中央对手方边界的确立和法律责任的划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中央对手方除了关乎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机构,对于期货经营机构的风险管理也有重要意义。
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育斌表示,面对未来期货市场的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虽然中央对手方明确写入了期货和衍生品法,得到了法律的支撑和支持,但随着法律的完善,未来中央对手方制度需要更加明确。
相较金融期货而言,商品期货的一大特点是实物交割制度,交割商品的管理和安全保障是一大难题。近年来,期现货市场出现了一些一物多质、一物多卖等现象,对期货市场的秩序和安全形成了较大威胁。因此,建立大宗商品货权确认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凌蔚认为,大宗商品交易中发生的问题,往往是围绕着仓单出现的问题。因此,建立大宗商品的货权确认规则对于降低和控制基于大宗商品的金融交易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登记制度是保障不动产和有价证券交易安全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也建立了一些登记机制,但也存在登记机关地位不明确、登记信息难以核验、登记分散等问题。相关嘉宾认为,建立统一的大宗商品登记机制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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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货日报)